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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4章 第二次庭审2(第1页)

接下来,庭审到了控方举证的环节。

这项工作本来在上一次庭审时就该完成,却因为杨毅调取证据的申请,整整被拖了三周。公诉人难掩怨气,站起来,指挥着助手操作投影仪。

杨毅瞧这架势,估计公诉人是想一揽子举证,他决心阻止。他和朱波交换了个眼色,朱波会意,把案卷打开到证据页,杨毅则紧紧盯着公诉人的一举一动,等待最合适的时机出击。

公诉方调整完投影仪,将证据清单投了上去,公诉人侧身看向审判席,根本都没有正眼瞧杨毅,杨毅的嘴角浮出一丝冷笑。

“审判长,现在我们进行举证。”公诉人终于开口了,“本案证据共包括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犯罪嫌疑人供述、鉴定意见、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,它们分别是:一、破案报告;二、嫌疑人供述,其中包括……”

杨毅听公诉人说到第二份证据,便高高举起了手。审判长不耐烦地皱了皱眉,给了公诉人一个暂停的手势,把目光转向杨毅,问道,“辩护人,你又怎么了?”

“审判长,我们要求公诉方逐一举证,以便我们能及时质证。”杨毅朗声说道。

“有这个必要吗?”审判长有些不以为然。

“我们认为有必要。”

“你手里不是有案卷嘛,一共也没几个证据——”

“所以啊,逐一举证也不会耽误多少时间,”杨毅笑了笑,“再说,法律支持这么做。”

审判长摇头苦笑,扭头看向公诉人,公诉人耸耸肩,一副无所谓的模样。审判长叹了口气,对公诉人说,“请逐一举证、质证。”

公诉人白了一眼杨毅,脸上露出不屑的神情,说道,“现在出示证据。第一项证据,警方的破案报告。”说完,挑衅似的看向杨毅。

审判长干咳两声,对杨毅说,“请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
“没异议。”杨毅回答得很干脆。

审判长示意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。

“第二项证据,犯罪嫌疑人供述,包括第四次和第九次供述。”公诉人说。

“请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。”审判长面无表情地说。

“我方对这一项有异议。”杨毅边说边站了起来。他刚说完这句话,旁听席上就响起了嗡嗡的议论声,审判长和公诉人也不约而同地向杨毅投去诧异的目光。

“请具体说明一下。”审判长从震惊中缓过神来。

杨毅低头看了一眼案卷,吁了口气,抬眼看向审判席,“辩护人发现,公诉人出具了张文峰的两份有罪供述,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,但是,这两份证据存在很多疑问,我具体说明如下:

第一、从讯问笔录的整体上看,公诉机关出示的是第四次和第九次的供述材料,这就说明,被告人至少有过九次供述,那么第1-3次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,第5-8次被告人又是如何供述的,我们不得而知,我们不清楚,那些是否也是有罪供述?

第二,从两份供述所记载的时间看,第四次供述是在1月7号,第九次供述是在1月21号,也就是说,公诉方所出示的两份供述,集中在1月7号到21号之间。大家都清楚,本案的被告人是于去年11月22号被警方控制的,从那天到1月7号,中间有将近50天的时间,在这期间,他是否做过供述,如果有供述,是否也是有罪供述,我们同样不得而知。

第三,因为本案中存在可能的刑讯逼供的情形,在这两份供述期间,被告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,是否有刑讯逼供、引诱、威胁等情况出现?我们仍保持合理的怀疑。

第四,更为重要的是,即便是公诉方出示的这两份供述,我方仔细阅读后发现,也存在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,比如杀人的时间、杀人的手段、杀人的过程、弃物的地点,都有不一致的地方,我方认为,这两份供述不能相互认证,因此,这样的供述不能采信。”

杨毅这是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的证据,公诉人和审判长不由得面面相觑。好在审判长经验丰富,沉得住气,掩饰着自己的惊讶,不动声色地问杨毅,“你发表完了吗?”

“完了。”杨毅点点头,坐回到椅子上。

“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。”审判长说。

公诉人冷哼一声,继续说道,“第三项证据,枪弹痕迹检验鉴定。”

审判长头也不抬,随口说道,“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
杨毅再次站了起来,面对审判席说,“我方对此项证据也有异议。公诉机关出示的这份证据,并不能出示取材的有关笔录等证实其获得证据的合法性,这份鉴定存在着取材时间和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,致使这份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条件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也就不能靠这份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。”

旁听的人又一次小声议论起来。

杨毅稍作停顿,继续说道,“同时我们注意到,在这份鉴定书中,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,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。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,勘验、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参加勘验、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。刑诉法也规定,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签订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,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,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。由此可见,这份证据取证程序违法,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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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其后的几项鉴定类证据的质证中,杨毅都发表了类似的质证意见,主张警方有关取证程序违法,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条件,因此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。

公诉人的脸色越来越凝重,强打精神一项项出示证据,警方的一些鉴定的确存在疏忽,但他们也没有想到杨毅会借机发挥,几乎对全部证据提出质疑,出庭那么多次,他还是第一次碰到如此难缠的对手。

终于,公诉方开始出示最后一份证据——视频资料,杨毅也等待到了最终反击的机会。控方的视频资料由两部分组成,一是张文峰现场指认录像,二是警方审讯录像的片段。对前者,杨毅没提出异议,他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到了对审讯录像的攻击上。

“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,我方对审讯录像提出异议。我方认为,公诉方提供的录像,仅是整个审讯中的短短片段,而且似乎是为了证明不是刑讯逼供而专门采集的,其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不让人质疑。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清楚,本案的被告人被指控犯了故意杀人罪,故意杀人罪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名。按照刑诉法的规定,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,应当——大家注意,不是可以,是应当,也就是必须的意思——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。同时,有关的办法也要求,为了保证录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,公安机关在进行录像时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,不得选择性地录制或者剪接、删改录像内容。因此,我们认为,公诉方出示的审讯录像片段,也不具备证据效力。”

审判长盯着杨毅,像是不知在想些什么,脸上一片茫然。杨毅趁机说道,“审判长,本方质证意见发表完毕。顺带着,我打算提出另一项申请,希望合议庭能慎重考虑。”

审判长回过神儿来,眼中闪过惊讶,“啊?你还要提什么申请?”

杨毅瞥了瞥对面的公诉人,嘴角微微上扬,“我们相信,侦查机关一定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,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。为了展示讯问的全貌,厘清有关刑讯逼供的质疑,辩方申请调取第1次到第9次全部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像。”

杨毅长舒一口气,坐了下去,旁听席似乎被他的申请震惊了。公诉人的脸上终于也现出了紧张。

合议庭经过简单的合议,裁定控方提供全部讯问笔录及同步录像,庭审再次休庭,这和杨毅设想的几乎完全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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